长安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罚长安2家加油站因这原因双双被罚 [复制链接]

1#

“靓仔”提问:

危化品企业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这些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吗?答案是:要!近日,长安就有2家加油站因未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双双被罚!

基本案情

年1月25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长安镇霄边社区和涌头社区的两家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两家加油站变更主要负责人后,均未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行*处罚情况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分别对这两家加油站处人民币陆仟元(¥.00)罚款的行*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编有话讲:

行*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

是为了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

并使同类企业主动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在此

相关单位

如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有变更事项的

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引以为戒赶紧自查一下!

提醒:

还没进行承诺书签订及线上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人员,请抓紧时间积极响应参加!

点分享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